第1个回答 2011-11-17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1-11-17
要想仔细了解这个,还是看看劳动合同法吧。就你说的情况,如果是劳动者被迫单方解除合同,应该是可以要求补偿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1-17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险);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
劳动者以上述理由离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