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捡到别人的东西不还是违法的吗?

如果是拾到的东西是别人不小心丢的,而丢失方没有看到是谁拾到的,过后丢失方询找时,有询问拾到者是否是有拾到,而拾到者承认有拾到,表明可能商议解决,而是这时丢时人用派出所的名义,把拾到用手拷抓走,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属于不当得利,也属于犯法行为,应该返还,如果不返还,丢失者可以起诉法院判决返还。

《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明知那东西是别人遗失的,失主来向你索要的时候你拒不归还,数量达到要求,满足上述要求,则你构成非法侵占罪。请看:非法侵占罪,也就是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拓展资料

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等补救措施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民法通则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属于不当得利,也属于犯法行为,应该返还,如果不返还,丢失者可以起诉法院判决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第2个回答  2006-01-13
这里有拾得物与无因管理的关系,和拾得物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一是与无因管理关系发生竞合。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和动机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拾得人捡到拾得物,是没有合法根据占有他人财物,其对拾得物进行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如果拾得人主观上是为失主谋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先行对拾得物进行管理,在找到失主后再行归还,那么拾得人的行为又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无因管理行为,这时就发生了拾得物的物权关系与无因管理的竞合。在此竞合情况下,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就拾得物的管理费用补偿问题发生的争议。这时涉及这类纠纷的法律既有79条第2款拾得物专门条款,又有93条无因管理条款,这就导致拾得人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后,可依据这二个法条请求失主补偿拾得物的管理费用,这是实践中对拾得物管理费用纠纷适用法律不统一的原因所在。
二是与不当得利关系发生竞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强调的是取得利益的客观状态,不需具备主观动机条件8。但取得利益总是有主观意志,如果取得利益是想为他人谋利就构成无因管理,如为自己谋利,就构成不得当利。实践中的不当得利主要是不当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的动机是想占为己有,为自己谋利。如果拾得人取得不当利益的动机是想占为己有,那么拾得人的行为又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是不当得利行为。这时又发生了物权关系与不当得利关系的竞合。在此竞合情况下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有关拾得物的返还争议。
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物权关系下,拾得人明知拾得物系他人财产而据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又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所以最高法院贯彻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这条规定是建立在物权关系基础之上的,是对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物条款的适用解释。在物权关系与不当得利关系竞合时,涉及拾得物返还纠纷的法律条款既有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与贯彻意见第94条的规定,又有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这就导致失主在纠纷发生后既可按照侵权之诉,又可按照不当得利债权之诉请求拾得人返还拾得物,这是实践中对拾得物返还纠纷适用法律不统一的原因。

参考资料: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5

第3个回答  2006-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主要是民法上的规定,刑法上的侵占罪只针对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不包括遗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4个回答  2006-01-13
很多朋友都觉得捡到东西不还不犯法。实际在《民法通则》中早已规定捡到他人财物时,公民有归还的义务。不尽义务即为违法,从民法的角度上讲构成侵权行为,从刑法角度上讲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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