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街上停车道的地方捡了一部手机.是日本制造的夏普9230C的型号.然后就带回家了.我查了一下价格.大约在1326元.到了晚上11.30左右.失主的老公(电话里显示的是老公)打电话过来了.一开始我没接.因为我在下载东西.接着那人就发了条短信过来.内容为:我CAO、你。妈的.你TM出门被车撞死.然后他就一直不停的打电话.我就一直拒接.最后我烦了.回了他一条短信.内容为: 手机是我今天下午在某某地方某某停车道的小车旁边捡来的.这手机又不是我偷来抢来的.你就这么骂我.你这人真没素质. 之后大概到了12点多.我想了想就给他打了个电话.一开始他就开口说手机是不是在你那.我说是的.他就说你要多少钱.开个价.别啰嗦.我一听.好像把我当成贪图利益之人.接着我回答他.我不要钱.那他就认为我在刁难他.就威胁我说我今天手机里打的电话明天他去查.然后去警察局报警抓我.我一听就恼怒了.我说我讲过了.这手机是我捡的.又不是偷得抢的.那你就去报警吧.最后他说你等着.你等着.接着.手机没电自动关机了.
说了前因后果之后我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有没有知道这样子算犯罪吗?
在线求教.可是我不想还给他 他这人没素质。不讲理
捡到东西不还算犯法。
如果数额超过10000元,就构成侵占罪,可能会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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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拾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必须归还,但是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自己额外支出的费用,比如交通费、保管费等。简而言之:拾金要不昧,有权索报酬。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失主的东西在一定时间内就是失主的,无论怎么转手都改变不了,失主有权索赔或者要求归还自己的物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