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工作七年已经超过时效,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根据辞退理由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二倍工资"的认定及时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与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由于上述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计算方法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这其中主要的两个计算方法为:“整体计算时效”和“逐日计算时效”。整体计算时效,就是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满一年为止,这段时间视为整体,劳动仲裁时效从整段时间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只要这最后一天至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未超过一年,则这整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请求都将得到支持。
逐日计算时效,就是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满一年为止,这段时间按日分别计算一年,哪一天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则这一天的双倍工资即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工作七年已经超过时效,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根据辞退理由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二倍工资"的认定及时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与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由于上述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计算方法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这其中主要的两个计算方法为:“整体计算时效”和“逐日计算时效”。整体计算时效,就是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满一年为止,这段时间视为整体,劳动仲裁时效从整段时间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只要这最后一天至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未超过一年,则这整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请求都将得到支持。
逐日计算时效,就是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满一年为止,这段时间按日分别计算一年,哪一天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则这一天的双倍工资即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