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未签合同,现因病被辞退。怎么要求补偿?

我2002年到现单位上班,合同签到2004年结束。合同到期后至2010年8月26日一直没有鉴定劳动合同。我于2010年3月24日突发心梗住院(住院费41000元,自费),4月10号回复上班。2010年8月10日上班时突发十二指肠溃疡住院(住院费21000元,自费)。今日单位找我谈话要辞退我。
我想咨询下我可以像单位要求什么补偿?
对不起,算错了。是工作了8年。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双倍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目前在医疗期内,单位解雇您,就要双倍付给您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计算,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8年时间,付给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在治疗期内解雇的,就要付给您16个月经济补偿金)
  所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准,是每年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等一切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没有签订合同的,第一年从第二个月起,共有11个月可以领双倍工资。也就是说要补给你1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可以要求的补偿如下:
1、经济补偿金:每年工龄抵一个月工资,累计有8个月的工资。
2、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双倍工资:11个月的双倍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员工还在医疗期内,或者公司没有经过重新安排工作的环节,就辞退,员工可以以违法解除为由,要求撤销该解除决定。或者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16个月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8-26

法律信箱 回答的不错!

建议楼主采纳!

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

第3个回答  2010-08-26

你好医疗期内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违法,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你可以要求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愿意在单位继续干下去,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而应该支付的2倍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买医保,应该按照医保政策承担你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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