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急求】工作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双倍工资可以要求赔偿两次吗?

我于2009年入职,2010年签合同落款约定期限2010-2011年结束,2011年没有续签订合同,就是说工作三年内,只有第二年才有合同,2011年9月发生劳动纠纷,可以要求赔偿2009-2010年,2011年-9月份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1、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2009-2010年,2011年-9月份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你员工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如果现在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就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由于双倍工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即劳动报酬,那么就不应该适用工资的仲裁时效即从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有些地方支持双倍工资从双倍工资主张权产生之后就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因此双倍工资不及时主张有可能超过仲裁时效,目前安徽就支持时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19
没有过时效,请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也就是27条的最后一个自然段。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追问

我于7月10日辞职,批准8月10日离职,到期后强扣我工资。我不同意,继续上班到8月18日,18日公司强制驱逐我,宣布你只可以拿7月10-8月10日工资。这样可以要求赔偿金吗?

追答

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工作三年未签合同,仲裁二倍工资不能主张赔偿两次。
  用工三年未签合同,在全国大多数省市,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被法律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三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共计11个月。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二倍工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山东、重庆等省市采用“期满起算法”,“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江苏、黑龙江采用“违法行为终止和期满起算法”,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湖北等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终止起算法”,“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第3个回答  2011-09-20
劳动合同如果截止到2011年1月1日,那么2011年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你都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2009年的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追问

我于7月10日辞职,批准8月10日离职,到期后强扣我工资。我不同意,继续上班到8月18日,18日公司强制驱逐我,宣布你只可以拿7月10-8月10日工资。这样可以要求赔偿金吗?

追答

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外,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87条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参考资料:劳动案件可以HI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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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9-2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2009年的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2010年部分超过时效。2011年的可以要求双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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