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们合同上写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就工作时间问题我还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吗?

我们从早上六点到晚上七点都市待岗状态,要随叫随到的。希望得到您的回复。另外加班工资是每天总工资的两倍或三倍还是基本工资的两倍或三倍。我们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固定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继续服务奖+考核工资+话补组成的。固定加班工资就是每礼拜六的加班工资。谢谢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劳动部门审批备案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部发〔1995〕187号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的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规定三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颁布时间:1997-9-10发文单位:劳动部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做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十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几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文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15
你被欺骗了,合同上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就是剥削你的劳动时间。因为你的工作时间为每天13个小时,如果按合同,公司就说你为8小时或少于8小时。这合同是欺诈的。
加班工资是每天总工资的两倍或三倍,肯定的。
强烈建议你先好好看一遍劳动法,然后打官司。明白鱼和渔的道理吧!
看一遍劳动法很快的、不难理解的。你会很惊讶企业违法用工现象很多很多,原来被老板剥削了这么多啊!勇敢去告他们吧!打完官司之后你会发觉官司原来很简单,比上班都挣得多了。这就是知识的力量、勇敢抗争的力量。
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如不服审判结果,再法院一审、二审,各收10元钱。

劳动者辛辛苦苦创造了世界,就得保护劳动果实不被寄生虫剥夺。

我打过官司,我告诉你吧,很容易的,你肯定胜诉。
首先你必须要诉讼用人单位,让他主动解聘你,而不是你主动辞职。否则你不能多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你主动辞职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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