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向劳动仲裁局申诉了,他们叫我收集上交资料证据。
问题是我这边只有公司微信群照片,我入行半年以来的每周周报表格。考勤表格,以及我岗位的证件。至于劳动合同两份都在公司那边没发也不给我了。
我现在很头疼,我是3月2号入职,9月2号上班找我谈话调岗但我不同意,就停止了我的工作。是有人靠关系挤走我代替。没有存在违反或工作失误。这个主管经理都可以作证。
可是问题是公司人事主管是个人渣,和我有些矛盾。谈判的时候没有提供符合的岗位以及提供薪酬问题,摆明叫我做保安服务员,不做就逼我走。之前我做后勤管理跟这两个岗位薪酬完全不符合。所以我才拒绝。
我现在想知道。怎么可以找到懂法的人帮我,以及我应该收集什么重要证据?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收集如下证据: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