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跟薪酬的问题

我是13年12月份开始应聘的,那时公司未开业,我被分到老板的工地办公室临时办公,约好了试用期2500,但是没有定正式期的工资。也没有签定合同,问了当时的上级并没有得到具体签定时间的答复。随后在4月份公司开张之际,我的薪酬变成了3000,但是还是经常有出现拖欠不发的情况,通常要发就是两个月的钱,不发就是两个月。一直到昨天的8月21日。总经理发来QQ,用公司压力为由,要裁员我,而从财务处了解后得知老总之前就跟财务说把我结算到8月底的工资就让我走人。我仔细想了想,7月份刚签的合同,9月才正式生效,那我究竟那8个月是死哪里去了?现在公司里跟我同阶的同事一共有5个,还有一个之前在工地带我的领导,再有就是总经理跟董事长本人还有一个管技术的名义上的董事长。

这个时候如果我要维权,应该怎么做。我应该如何整理自己的维权信息?
同时,公司内部规章根本没有定下条例。
可以说因为空白实在太多了,我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立刻被裁,而按照劳动法上的人数比来看,公司应该先召开员工大会再决定是否将我裁员,或者说要提早30天才行的啊。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您同工作单位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后,工资等待遇有没有发生变化。第二是工作单位之前有没有为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前工作单位没有为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后您的工资等待遇没有变化,工作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很可能是想要少缴社会保险费。如果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后您的工资等待遇减少了,工作单位是以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您的工资的,工作单位这样做实际是同您变更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工作单位以“为了交社保”为名,在违背您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让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您可以搜集证据,然后向到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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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22
像你这种情况,你没有说清楚你7月签订的合同的期限,另外提醒你,在离职前把能收集到的,证明你给老板打工的证据,以及证明你工资的证据都保存好
第2个回答  2014-08-22
让你走人也要合适合法的理由,否则你可以要求继续上班;你可以主张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即1-7月份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8
劳动争议仲裁先行,跟单位协商不成就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一、自用工之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支付两倍工资;
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单位支付办法违法;
三、试用期约定多长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7月份签合同怎么回到9月正式生效呢,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无、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具体参照工资标准,结合补偿标准(即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支付两个月)的两倍。
未尽事项,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追问

4, 因为合同上写着的日期并不是当时的,或许我记忆有出入,但是肯定不是签定当天的日期。因为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合同工作日期啊,就是在工作日期之前就先签定了。

追答

合同签订日期和实际用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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