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总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我们员工手里没有合同,总公司在外地,出现纠纷,如何申请仲裁?

我们在2009年时与分公司签署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11年底到期。但在2010年4月份,与总公司与签署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总公司在外地),并由总公司代发工资、代缴个税,而保险则在分公司所在地的中介缴纳。至今未给我们盖章后的合同。如果公司辞退我们,我们将如何进行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在工作地还是在合同所在地?是否可以追溯2009年至2011年年的那份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给你们盖章后的饿合同则视为未签订合同,则可以到劳动监察去上告他们,前提是你要有证明证明你们是从09年便开始在那里上班,一般为考勤记录、工资记录都行。可以先到工作所在地区咨询,如果不行则到总公司。如果成功,则应该赔偿11各月的工资(双倍工资那份),目前则自动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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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8
根据你的叙述你现在应该是和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你要劳动仲裁的话,应该是在你工作所在地进行仲裁的,如果公司无故辞退你的话,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应该提前30日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额外向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你现在事实上是重新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追溯的问题,你只能对你现在的劳动纠纷进行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17
和同事一起去找一个劳动合同纠纷的律师咨询一下。自己一个人是很难找回合同的,你那属于单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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