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备期,用工未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工人工资合法吗?

要求支付工资

不合 法!不管企业处于什么时期,只要职工入职了,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属于一种违法现象;如果再不发放工资,就更不合法了。所以你可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

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12-04

不合 法!不管企业处于什么时期,只要职工入职了,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属于一种违法现象;如果再不发放工资,就更不合法了。所以你可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

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20-11-05
题主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公司给的钱不足以匹配题主高强度工作的价值。

题主感觉自己的付出和回报不匹配,明知道公司无视劳动法,推行997工作制(劳动法规定8小时工作制),题主却不敢抗议和争取,跑来头条问应该怎么办,想借助头条广大条友的力量,改变现状。

我们来分析一下问题的本质:

首先,我们要知道题主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是哪种性质的工时制劳动合同?是标准工作时制、不定时工作时制还是综合工作时制。尽管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无论哪种工作时制,都是基于标准工作时来确定,后两种都需要跟相关劳动行政监管部门申请并批准,但很多地方的公司和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并未严格执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多数在遇到这类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劳动法规定原则上

1、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在不定时工作时制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3、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第三,题主需要明确的是每月公司所发放工资及相关的补贴等一系列薪酬与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体系是否一致(最好有工资明细),如果远远高于约定的薪酬,那么可能就涵盖了加班工资。尽管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不得超过36小时/月的加班时间,但是看在钱的份上,大家都会接受公司这样无视劳动法的行为。本质上,劳动者上班就是用时间的付出换取劳动报酬,付出时间越多,劳动报酬也越多。

第四,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不涵盖吃饭、午休等时间的,如果公司真的要深究你的上班时间的质量,按照你上午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抛出你的中餐、晚餐时间,还有其他的一些零碎时间,你每天工作的时间不足8小时,这也是很多没有格局的企业干出来的事。

所以,对于公司这种行为,归纳总结起来,无外乎三个办法:1、忍。2、走。3、举报。

1、忍。接受公司目前对工作时长的安排和要求,毕竟目前大环境不好,就业不易,只要不失业,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也不是不能接受;况且如果题主的公司福利待遇还不错的话,就更应该看在钱的面子上,忍一忍。
2、走。目前的工作强度,题主是无法接受的,题主大可两手一摊,老子不干了,辞职走人,脱离这让人厌恶的997。

3、举报。举报公司无视劳动法,要求员工997,完全违背劳动法8销售标准工作制的规定和要求;这无疑是两败俱伤的方法,一方面题主处于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在实际劳动时间的举证上会有很多问题和麻烦(即没有标准的劳动时间计算和核定细则),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最终的结果未必得偿所愿;另外,题主还要承担此举带来的后果,无论题主举报成败与否,题主在这个公司是没法呆下去了,甚至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求职和发展。

最后,题主面临的问题,是很多职场人都在面临的问题;员工加班的问题,中国接近9成的企业都有员工必须加班的情况,好的企业有偿加班,不好的企业无偿加班,比比皆是。归根结底,都是我们作为劳动者,不够强大,也不够那么不可或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3-29

一、首先说明一下,这不合法。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其次,这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计算及法律责任

        【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4个回答  2021-11-30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这当然是不合法的。
在企业筹备期间,筹备人员(一般是股东或股东的代理人)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成立后,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由企业承担;企业未成立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由筹备人员承担。
因此,无论企业成立与否,企业或筹备人员都应支付工人工资,并且如果企业成立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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