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子建筑面积自己算的和售楼处合同上写的不符,我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释义:中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出多少个面积方面的述语,据我所知大概有以下五个:销售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实用面积、公摊面积,其实面积就是长宽之积,为什么要做得这么复杂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基本原理是: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后就可以获得暴利。所以说北京现在的业主,几乎人人都知道自己房屋的建筑面积是多少,但是能够知道自己的建筑面积中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公用部位又在何处的人可以说是万里挑一。为什么实用面积这么简单的内容推广不开,而建筑面积这么复杂的概念却大行其事,就是因为实用面积太容易核实了,开发企业很难做假;而建筑面积不仅容易做假,而且即使被查出来也可以以“由第三方测量”为理由开脱责任;所以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是欺诈者的天堂,再老实的企业到中国搞房地产也要学着搞点小动作,而且往往从面积开始。
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开始准备了,我本来以为会在面积问题上有所突破,例如:业主是否有权选择测量单位、测量失误的责任是否应当由开发企业与测量企业共同承担、面积测量报告是否应当附图等具体问题上进行规定,但是很显然,司法解释依然没有说清楚这一点,例如:如果套内实用面积减少10%,但总建筑面积仅减少2%,能不能解除合同?看来这又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工作;中国消费者维权的道路已经很漫长了,中国商品房消费者维权的道路会更加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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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3
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一般都会有出入的,误差在3%以内的,房价多退少补。
误差在3%以上的,借用 回答者: yangtao021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2个回答  2011-06-22
国家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应是由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算的,以该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面积数值依据。如果对报告的数据质疑,可向它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复测申请。因此,个人计算的结果不算数。
建筑面积测量,如同房屋设计,是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专门的技术规范。如果购房人都凭自己计算来判断,社会岂不乱了套了?
期房阶段,测绘报告是依据图纸计算而得;竣工后要实际复测,实测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后结算房价的依据。
忠告: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看到该测绘报告,查询数据。合同与报告一致就算了。
一楼和二楼援引的条文基本都对,只是套用错了场合。那是对期房买卖约定的面积与交房实测面积发生了较大误差,如何解决双方价格争议的司法解释。 此处是“个人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怎办。
第3个回答  2011-06-2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公摊
公摊你怎么算的啊?
这个公摊是拿尺子量不出来的。都是计算总公摊然后摊到每户。
第4个回答  2011-06-21
建议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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