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去厦门一酒店培训,回到家后发现丢失了9000块现金和1张里面有一万七的银行卡。后要求酒店调监控,发现是这一次培训中的人捡到并纳为己有,我们找他归还,但他不肯,而且说这钱不是偷,不是抢,捡到应该算他的。我们报警,警方却不肯立案。难道就这样让他们白白把钱拿走?
希望大家帮帮忙,告诉我相关的法律。和如果要起诉的法律流程。还有,警方为什么不肯立案?谢谢!
希望有相关的详细的法条作依据,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发现自己的钱包或银行卡丢了,记住一定要及时报警和挂失银行卡,并努力赶回自己经过的地方寻找。若发现是他人拾得自己的财物,拾得者又拒不退还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面调解,也可以保留充足的证据到法院起诉。
在此,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绝不能要,即使遇到天上掉馅饼,捡到别人的现金或者银行卡,应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美德,报警并想方设法交还给失主。如果贪图便宜据为己有,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此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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