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单位不给档案怎么办

单位的聘书我签到去年12月今年我想换个单位。找领导辞职。领导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去新的单位上班了。现在原单位说我自动离职。扣押了我所有档案。按照劳动法规定。原单位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可以找劳动局处理,原单位扣押档案是不对的。

1、辞职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办理社保、档案等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根据标题下方提供的情况来看却实属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3

离职后单位不给档案,这是可以起诉原单位来承担履行义务的。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扣押档案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其它损害,如影响就业、不能办理退休等,职工还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另外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即要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同意。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如单位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未购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可承担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依法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此,在职工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拒绝或故意拖延的情况,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

待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如用人单位仍拒绝,职工可以持该生效裁决或判决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面要求用人单位或相关存档机构配合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据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用人单位扣押职工档案的,职工还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综上,既然您已同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拒不为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行为违法。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依法为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如果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单位仍不配合您转移档案,您可以持生效文书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配合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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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26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的单位。如果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建议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按照规定,传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第(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第(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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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7-31
  辞职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办理社保、档案等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不合法。无论以什么形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都没有权利扣押劳动者的档案。
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同时规定,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因此,即使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单位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档案。
虽然档案问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问题,因档案问题发生争议无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的精神,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单位不移交档案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可以按劳动争议提交仲裁,由单位给予赔偿。如果发生单位扣押个人档案的情况,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反映,通过行政的办法获得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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