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劳动局处理,原单位扣押档案是不对的。
1、辞职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办理社保、档案等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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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档案不给个人,办理档案转移需有原单位的介绍信将档案转出,然后凭借新单位介绍信转入转入新单位。
离职后单位不给档案,这是可以起诉原单位来承担履行义务的。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扣押档案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其它损害,如影响就业、不能办理退休等,职工还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另外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即要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同意。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如单位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未购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可承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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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档案被扣
2001年,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06年,李某与单位订立了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
2013年,由于李某认为约定的工资太低,遂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递交辞职报告当日下午离开了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
辞职后的李某加入了一家新的公司。之后,李某多次要求原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均遭拒绝。原公司拒绝的理由为: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同时,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双方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4年3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公司应办妥档案转移工作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公司为李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原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向原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
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原公司以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及李某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要求支持其不予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的观点无法律依据。
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维持仲裁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职工违约辞职企业能否扣其档案-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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