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书和公证书的问题

先双方公证,然后一方事后又以此公证书拿去做了一个强制执行公证书,问了些专业人士说现在执行是这么的,要找法院强制执行的话,还必须做一个强制执行公证书。有两个问题:

一 前后两个公证不是一个公证处出的,那么后面这个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否无效?

二 发生在新民诉法颁布前,当时的法律规定法人之间执行期间为6个月。那么如果第一个公证中履行的最后时间已经过了6个月,债权人又没有起诉。后面过了很久了才去做一个强制执行公证书要求法院执行,后面这个有效么?

最后补充一点:法院的人说这个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可以凭借前面那个公证书,单方面去公证处做的。
请看完问题再发表意见,我已经说过了当事人根本就没起诉,没起诉哪来的法院判决?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按强制执行的承诺。
对事实清楚,证件充分,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公证书。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举个例子简单解释一下,张三用房子做抵押向A银行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张三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办理了公证,B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借款到期时,张三无法还清借款,A银行拿着前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B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B公证处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出具条件,出具执行证书,A银行就可以拿着执行证书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这里面有几点需要注意一下,1、张三和A银行都必须知道并且同意借款合同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否则公证处出具此类公证书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张三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2、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3、申请执行证书只是A银行单方的行为,不需经张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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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2
又学到新知识了,原来强制执行还需要公证书?难道有法院判决还不行吗?继续关注这个问题。没有回答你的问题,又学习新知识,惭愧!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强制公证一般是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这个往往是双方甚至是多方签署的,而在发生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出执行证书,也是可以由债权方单独申请办理的,法院的人说的对,另外关于期间的问题,如果第一个公证中没有体现期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现在是2年,旧民诉的规定本人不是太明白溯及力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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