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双方公证,然后一方事后又以此公证书拿去做了一个强制执行公证书,问了些专业人士说现在执行是这么的,要找法院强制执行的话,还必须做一个强制执行公证书。有两个问题:
一 前后两个公证不是一个公证处出的,那么后面这个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否无效?
二 发生在新民诉法颁布前,当时的法律规定法人之间执行期间为6个月。那么如果第一个公证中履行的最后时间已经过了6个月,债权人又没有起诉。后面过了很久了才去做一个强制执行公证书要求法院执行,后面这个有效么?
最后补充一点:法院的人说这个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可以凭借前面那个公证书,单方面去公证处做的。
请看完问题再发表意见,我已经说过了当事人根本就没起诉,没起诉哪来的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