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劳动合同时间有重复,以哪份为准。

现有甲乙两公司。本人于2011年11月21号入职甲公司,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至2012年2月21号合同终止。试用期合同终止至今近6个月,甲公司却未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由甲公司正常缴纳,工资也由甲公司正常发放。
2011年12月1日,公司以新成立的乙公司承接甲公司所有的责任和义务,也将甲公司所有的业务转入乙公司的名下。之后甲公司仍旧存在,但甲公司只用于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其他业务及合同均有乙公司签订。
昨天,乙公司发现了甲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于是以乙公司的名义,与本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这与本人之前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上有重复。
请问律师,我的两份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3~8月的社保均为甲公司替我缴纳,那是否可以认为我这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这期间,甲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在这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而对于乙公司,虽然有签合同,但是在此期间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也未发过工资我是否可以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力。
求帮忙,我应该怎样理解这两份合同,谢谢!

以后一份合同为准。
时间没有重合,最初是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限3个月,试用期的意义也就是说3个月内可以随时转正的意思,所以不重合的。追问

可是跟我签订的两个不同的公司啊

追答

继承性的,没有问题。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16
如果你和乙公司没有补签劳动合同,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6个月的双倍工资。
但你已同乙公司被签了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戏了。
不能简单的以哪公司为你交纳保险,就判定你与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第2个回答  2012-08-10
要看签订的时间了。后签订的合同可以视为双方对前合同期限的变更. 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3个回答  2012-08-12
以变更后的乙公司为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