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甲乙两公司。本人于2011年11月21号入职甲公司,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至2012年2月21号合同终止。试用期合同终止至今近6个月,甲公司却未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由甲公司正常缴纳,工资也由甲公司正常发放。
2011年12月1日,公司以新成立的乙公司承接甲公司所有的责任和义务,也将甲公司所有的业务转入乙公司的名下。之后甲公司仍旧存在,但甲公司只用于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其他业务及合同均有乙公司签订。
昨天,乙公司发现了甲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于是以乙公司的名义,与本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这与本人之前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上有重复。
请问律师,我的两份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3~8月的社保均为甲公司替我缴纳,那是否可以认为我这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这期间,甲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在这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而对于乙公司,虽然有签合同,但是在此期间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也未发过工资我是否可以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力。
求帮忙,我应该怎样理解这两份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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