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这样的,我们同另外一家公司共同制定的合同,当时可能由于没有认真比对清楚,其中一份合同标注的是“逾期交付60天承担违约责任”,另一份标注的是“逾期交付90天承担违约责任”。现在对方已经逾期60天了,他们拿着90天的那份合同说他们没有违约,请问到底应该以哪一份为准呢?
再补充一下,是这样的,这个期限是之前商量过的,后来由90天改为了60天,最后合同盖章的时候是对方公司准备的文本,结果我们没有认真比对每一份,导致有两份他们又偷偷改回90天了(打印不是手改)。现在他们就拿这两份改过了的说事。
以最后一份为准,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
等一个月我们这边的损失可就大了,难道要以90天的为准?
追答真要是损失大,那请你赶紧拿着全部材料,找个专业律师面谈,说一下签订及履行的全部过程。不要在这里问,因为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员,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