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谢谢道友补充说明,我们现在清楚了贵司在规避加班费的支付,大量的文员或后勤人员因没有申报加班,在20:00点以前,算在公司逗留或“义务”劳动。这种规定它肯定不会写在员工手册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规章违法。 1。晚上八点以后的上班算加班,这种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认可,如工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才能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那它的规定就无效,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2。另外,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我了解很多公司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包括一些国企。 3。员工可以主张加班费以及罚金25%。员工加班,公司不支付,员工可以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仲裁委员会去仲裁、甚至去法院起诉。不过,员工要掌握好出勤记录、证人往往也是难点,因为打卡记录在公司里。所以,国家规定关于出勤记录的,由公司付举证责任。 4。对违法的单位,由当地劳动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实践中往往指有8人以上的团体投诉,给予公司劳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罚金,并停业整改。 以上请你大胆运用法律,结合证据和事实,捍卫自己的利益,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追问你好,我的文化不好,还是没太明白,你的意思是说这种情况是违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了对吗,我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