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期限!!!!

2004年3月1日前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在2006年3月1日是否到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发布文号:【法释〔2004〕15号】
颁布日期:2004-11-04
执行日期:2005-01-01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日

  说的不是太明确,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股权查封期限?
  股权查封期限为二年以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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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6
  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话,一般是不得超过一年。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了在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可以办理续行冻结。因此,法院认为有需要的,估计一直冻结到法院结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难说...
这个案子是否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范畴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6-01-24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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