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我在一家公司应聘,过关之后,签了一份培训就业协议,培训11天,协议上规定培训期间工资就1000元/月,还规定因主动离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者无薪酬,我培训了六天,自己下去做了两天的促销,因为自己的原因,我辞职了,可是公司说我是主动离职的,没有工资。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公司定的合同有违反劳动法规定吗?
培训6天加2天的市场促销调查,一共8天,第9天才提出离职的
劳动法规定,培训期内是有工资的。培训期短的只有一两天,不会区别对待。若培训期较长,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入职培训期间为试用期,则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式工资的80%。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那么,我要求薪酬的时候是要求所有培训期间天数的工资呢?还是只是后两天下市场促销调查的工资?
追答培训期间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培训工资(应当叫培训补贴更合理),如果单位没按约定支付,你有权要求补发,促销期间当然也应当有工资,单位没有支付,你也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总之,按照正常情况单位应当支付的,你都有权获得。建议你以单位克扣工资为名辞职,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以此为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你还可以要求仲裁裁决单位支付克扣工资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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