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号写过辞职报告,可是老板不同意,不让我走,2011年8月5号提出辞职,老板还是不同意,还要我教会新来的人,我想强走。还有,我们合同上写的我的工资只有1120元,实际上我一直拿的工资是2500,这样的合同生效吗?我现在强走,犯法吗?现在老板坚持要告我,还说要借我的事情炒作公司,我真的很无语。。还威胁着让原来的同事签字证明我偷走公司机密,不签就给我滚蛋,原来的同事都签了,我实在想不通一个老板可以这么做的,他还威胁着要把同事签字的东西寄到我家,这种人我应该怎么对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