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过了一段时间,劳动者又找到新的工作(法律文书生效之前),问题:1、原来的用人单位还需要继续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吗?其数额有变化吗?2、劳动者与后来的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是双重劳动关系吗?是否同时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劳动仲裁期间,上班有工资,不上班就没有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不管劳动者是否发动了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和单位依然持有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赋予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既然没有劳动关系,单位自然不必支付。
扩展资料:
1、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2、劳动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争议涉及多项内容的,必须一一列出,否则,遗漏部分不予受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一旦明确为证人,在仲裁庭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你说:“前一个关系自然终止?”,你的说法不对吧。这次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不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关系是否违法解除由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不能自然终止?所以我认为应当适用赔偿办法。你说呢?国家的法律保护双重劳动关系吗?
追答我刚查了查资料,前面说的出点错了哈,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很难恢复,你裁决是违法解除的话。公司应该给你这段时间的工资的,不过很难证明是违法解除,国家的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但两家公司都布会同意的 , 呵呵 但是不要过时效,解除后1年内,过了的话,是违法解除也不可以了,可以根据合同要工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劳动者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仲裁期间的工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劳动者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只要求了支付赔偿金,那么仲裁期间的工资无法要求对方承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