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赵某到甲公司应聘,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

2008年2月,赵某到甲公司应聘,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条款之一是: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职工劳动岗位,职工不服从调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008年8月,公司出资4万元为赵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将其派往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培训,赵某表示同意。甲公司要求赵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同时约定,如果赵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2009年8月,羡慕因准备出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赵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3万元,赵某同意支付。但认为数额应当是2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问题一:劳动合同中,职工不服从调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拜托各位好心人,帮帮忙!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违法行为。
2、因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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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1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不服从岗位调整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上,仅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2-01-10
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要调整工作岗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第3个回答  2012-01-11
无效,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有效,但是在支付时不超过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数,即2万
第4个回答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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