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赵某到甲公司应聘,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条款之一是: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职工劳动岗位,职工不服从调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008年8月,公司出资4万元为赵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将其派往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培训,赵某表示同意。甲公司要求赵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同时约定,如果赵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2009年8月,羡慕因准备出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赵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3万元,赵某同意支付。但认为数额应当是2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问题一:劳动合同中,职工不服从调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拜托各位好心人,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