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

3、李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8年6月18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李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李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李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李某的费用。
试分析:
(1)、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为什么?
(2)、李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
(4)、李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为什么?

1、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说明理由,因为在试用期。
2、李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
3、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
4、如果用人单位是提供的一些入职培训,李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26
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说明理由,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只需通知公司即可,不需公司批准,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2-06-27
1、不需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单方解除。
3、用人单位不用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
4、首先应看这个培训是否是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如果只是入职培训,则李某不用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其次如果是专项培训,应有双方关于违约金的赔偿协议,如果没有,李某也可以拒绝赔偿。
第3个回答  2012-06-27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1.李某可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无需提供经济补偿
3.假若单位对李某提供了专项培训(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此处要点,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则李某应赔偿单位培训费用,而若只是本单位内部日常业务培训则不需赔偿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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