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单位工作十一年,今年三月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四月份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补偿按N+1 给的,按我这种情况,我应可以要求2N+1,当时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说未拿到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解除书,不能申请,我现有如下证据:
部门正副经理与我面谈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上的离职类别标注为公司解除,并有我的签名和正副部门经理签字,但未盖公司章的原件
2.与公司人资经理谈话录音(不同意公司的条件不给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3、2013年我的加班记录(公司未发加班费)
但有如下两点:
1。离职手续办理时被要求更改劳动合同审批表,离职原因被要求更改为因个人原因解除
2、签定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有:承诺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
但我认为公司在与我解除中存在欺诈行为,象这种情况我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余下部分和补发加班费吗?
按照劳动法,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给双倍(2N)补偿,而原单位仅按N+1作补偿,为了规避风险,离职原因才要求我改为个人原因才让我办理,否则不给办理
另是因为公司业务下滑裁员
还有我的最近一次合同是要到2016年7月才到期
我可要求申请仲裁按2N作补偿和加班费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