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的,除非被依法撤销,那么法院判决书的执行期限又是多久呢?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至于执行结束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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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多
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首先是对于此类问题没有在进行上诉,这是才会有具体的时效,对于具体的执行更有时间的限制,如果自己没有达到一定的期限就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划分是不公平的。
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生效*日之内支付多少钱。
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
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常见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民事诉讼法
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2年。
法院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有限期为两年,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生效
1、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
2、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15日之内支
付多少钱。
3、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
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
日起两年。
二、二审判决书生效
1、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
2、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
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
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
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6、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
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
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
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
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
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
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
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
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
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
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
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
人的财产。
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
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
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
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
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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