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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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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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多
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2年。
法院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有限期为两年,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生效
1、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
2、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15日之内支
付多少钱。
3、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
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
日起两年。
二、二审判决书生效
1、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
2、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
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
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
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6、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
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
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
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
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
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
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
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
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
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
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
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
人的财产。
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
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
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
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
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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