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应向地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地税税务登记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并随带有关资料送税务登记窗口审核,在通知期限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证件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 1、主管部门(仍须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验资报告; 4、章程或合同(协议书); 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注册登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 7、企业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 8、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个人合伙制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伙协议书。 (二)纳入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 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 4、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 2、业主身份证; 3、店面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