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12-23
合同法并未规定: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相对于承租人无效的合同。对于租赁物的转让,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做了如下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仍然为有效合同(当然第三人与其签订合同须属善意),因为这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并不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出租人如果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转让租赁物而使承租人失去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对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并不享有撤销权,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出租人赔偿其损失.仅此而已
第2个回答 2006-12-23
出租人在未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承租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的.
出租人如想将出租的房屋出卖必须先告知承租人且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应该优先卖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