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现在正值公司人员流动最大的时间段,公司现在规定第二天休息的人必须加班,而且公司说的是强制加班,以前说的都是自愿加班,现在给出的说法是,由于公司人员配备不够,要求必须加班。这样算违法吗?公司自己的管理不到位,导致这么多人的流失,为什么在职的员工要为公司的这种错误的做法买单。请问强制加班违法吗?而且在根据公司的某个规定,如果达不到要求,也要在做完自己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后,必须无偿加班两小时。
公司有位同事一个月内加班90小时,第二月发工资的时候,公司只发了其一半加班费,并且当时让加班时说了是有加班费的,按理说公司应该一次性发完,不知道是公司怕劳动局来查还是怎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