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全责的话,应该是可以的。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像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应该由肇事者承担医疗费用,医保不能报销;如果伤者和肇事者不对医生说明情况,让医生按照意外伤害来给伤着治疗的话,就涉及到了欺诈骗保,是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肇事者逃逸了无法找到,那么医保基金是可以先行支付伤者医疗费用的,但是医保有权向逃逸者追偿。也就是说,所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交通事故是自己的全部责任,这就是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但是以下情况是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1、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2、参保职工在外地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按长期住外地人员性质报销医药费。
3、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4、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5、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其它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具体还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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