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拣选,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对于确无财产执行的情形不会拘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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