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综合制工时的问题?

我们工厂用的是综合制工时。在正常班(星期一到星期五)请假或者因为工厂的原因导致正常工时不够。那工厂就用星期天的加班或者用国假日的加班来冲抵因平时请假或者工厂方面的原因的调班的工时。这样做合法吗?
工厂用的是综合工时工作制,就用星期天或者国假日的加班来冲抵正常工时不足,一个礼拜正常工时要四十个小时。这样合不合法?

用国假日的加班来冲抵是不合法的,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话,需要支付3倍工资;
但工厂用星期天的加班来冲抵因工厂方面的原因的调班的工时,这样做是合法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9-30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可以补但是要支付3倍或双倍工资的加班费。

不合法,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双倍和3倍的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9-28
不合法,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话,需要支付3倍工资,如果补请假的日子的话,需要补偿其余俩倍工资的钱。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4个回答  2009-09-30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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