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综合工时制如遇国定假本休是否有补休

劳动法关于综合工时制如遇国定假本休是否有补休

  综合工时制国庆节安排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国庆节放假期间工作,属于法定假日的10月1——3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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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3
综合计算工时制,如遇国定假日,分两种情况:
一是国定假日刚好上班,视为国定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二是国定假日刚好轮休,视为休国定假日(带薪假),本休未休,应调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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