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对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第一,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首先要加强对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加强决策的论证、听证,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第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权力公开,不仅是向部门或单位内部公开,也要向社会公开,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完善权力公开的机制,明确权力的幅度和依据,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必须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的作用,使监督覆盖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增强党内监督实效,以党内监督促进各方面的监督,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要加强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定期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意见,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介绍,充分发挥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要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审查等监督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完善监督的法律制度,确保人大监督有法可依。完善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加快舆论监督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引导机制、纠错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提高通过舆论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密切党群关系的意识和能力。总之,要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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