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4年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至少14个月呢?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经济补偿有些内容设定上限在12个月,如: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则对此情形下,没有12个月的限制(当然,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除外)。

那么,司法实践上,“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4周年的劳动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到底是支付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至少14个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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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该劳动者是在1999年开始在本单位工作,至2008年新法实施时是9年,至今一共是14年。

《立法法》规定“旧法规中跟新法规有抵触的规定无效,新法优于旧法”,所以,按我理解就是,虽然旧法规规定了此情形下最多只补偿12个月,但2008年的新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补偿年限的限制,那么就应该按新法执行。此理解正确吗?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的经济补偿,应该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进行计算。

因此,应当支付至少14个月的经济补偿。

根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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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3
14年合同是边续的按十四年算,如是分段签订的08年前到期的去除
第2个回答  2013-11-13
12个月,经济补偿最多就一年。 秦律师追问

请问你说的这个12个月,是按哪里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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