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事先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如题。还有一个问题要补充,如果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谢谢大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单位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1-22
1、需要看解除原因,如果单是经营效益不好的话,需要裁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员工,同时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到1年,支付1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2、如果单位是依据公司制度(需要合法不违规,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公布,被开除员工已经知晓)解除员工,能够证明员工归事实,履行解除通知程序,则无需赔偿。
3、如员工自身原因提出辞职,无需经济补偿。但若员工辞职,原因写的是公司原因(未及时支付工资,未按劳动呢合同提供相应保障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公司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公司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9-01-2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去邮政局用EMS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收件人单位处写明用人单位名称,收件人是用人 单位的人事部门,没有人事部的写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单上物品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况”,保留好该寄单以证明提出了解除通知。用人单位收到该通知后劳动者即可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也无需提前三十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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