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点,规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扩展资料
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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