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案子怎么办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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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3

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案子通常是证据不足,不能进行审判,需由检察院进行证据补充或者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根据侦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继续起诉,需要起诉的继续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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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您好!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因此,许多人都认为法院退案是合法的。
这一规定很不合理。
1.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起诉的,对法院有监督职能。法院不是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法院不应该对检察院指手画脚。
2.助长了检察院草率起诉。起诉错了没有关系,反正证据不足还能退回来。
3.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延长办案期限。名为补充侦查,实则延长羁押,不利于被告人。
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一规定,增加了一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不能再退给检察院,而应当直接判决无罪。
这一改,对被告人很有利,无罪判决的机会多了。对检察院也是一个激励,检察院起诉时不得不认真了,因为一旦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宣判无罪把被告人释放了,人一放检察院就没有办法了。
但保留了一条: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基于习惯的做法,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法院总要考虑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检察院,检察院特别怕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般都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或者撤诉。
从形式上看,是检察院主动要求补充侦查或者撤诉的,而不是法院把案件退回检察院。实际上和法院退回案件差不多。谢谢阅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11-01
法院退回去的案子,需要根据退回的原因才能判断这个案子接下来的走向,一般都是证据不足,法院才会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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