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不合法 有违约金吗

我来到这个企业已经有将近3年了,其中2008年5月-2010年2月的合同公司都少发了我工资 基本工资 1500 实行第一种工作制,每天8小时 每周40小时,但却按1500元每月26天发的工资。我现在才明白这个问题,但今年2月份签合同却改成正确的了,我多次交涉公司最终说不给补偿。所以我现在不想干了,那么这个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话 应该支付我赔偿金吗?非正常辞职公司应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1.这么说吧 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 你看在此之前的合同上对工资的约定是不是有 每天8小时 每周40小时 每月工资1500的规定 如果有此规定 则按照规定 如果没有规定 则你要主张补偿 就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公司有过此类承诺 如果没有证据 你又拿了几年的工资 没有异议 的 则按照习惯 你是默认了薪金标准 不能得到补偿

  2.非正常辞职是怎么个非正常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 员工主动辞职的 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 这个里面没有讲到你说的非正常 只是按照劳动者意愿来的 劳动者自愿辞职 公司没有补偿 公司解聘员工的才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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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9
建议你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0-10-19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单位的确从2008年5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有少发你工资的话,那么单位的做法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做法,你有权随时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就是按照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算起来,你可以向单位要求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单位补足你2008年5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有少发你工资的。有需要可以再留言。
第3个回答  2019-10-02
不合法,就是拿不到经济补偿了,没有听说辞职要赔违约金的
第4个回答  2010-10-19
没看懂你说的意思,是1500/30*26给你的工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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