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合法吗?

您好!我在一家中小型超市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有一项规定是未做满六个月需要支付违约金1000元,请问是否合法?

第1个回答  2014-05-18
1、根据《劳动法》你提前1个月申请就能离职,单位起诉你没有法律依据,除非说你擅自离开导致公司有经济损失;

2、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按我下面的提供事实劳关系证明,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从第2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赔偿: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