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是大陆的公司,分别是转入企业和转出企业,C是香港的公司,是A的母公司,现在A通过转厂向B采购货物,但付款却是付给香港的C公司,请问不应该是付给B公司吗?(A的海关手册上外商公司是C公司,请问付款给C公司和这个有关吗?)因为A付给了C就形成关联方交易,但是实际上只是A和B之间的交易,是不是有什么法律条文规定A需要付款给C?谢谢!
其实C公司是A公司的香港母公司,A公司实质进出口报关都是用与C公司的报关手册,这样交易是说A要付款给母公司,母公司再付给B公司吗?海关对这些有要求吗?
追答C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和A公司是C公司的母公司,对于您的问题,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整个操作流程,就是一个内销业务,货物在国内采购,销售在国内,,货物并不会实际的在国内港口报关离境,和进口报关,物流途径就是B公司发车运输到A公司。物流途径根本不会经过海关,所以从头到尾,跟海关没有什么关系,我刚不理解您的地方是:转入企业和转出企业是什么意思,
追问这里的A其实是香港的C公司在大陆的工厂。A向B是通过转厂实现交易的,即深加工结转。既然是转厂就有两个主体,即转出企业B和转入企业A,实际上货物并没有出口,但是双方都向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B以转厂的方式销售给A却会牵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