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学校毕业生的通知

我是非上海生源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果落户到公司集体户口,需要的《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学校毕业生的通知》,要怎样获得这个《通知》,这个通知是什么机构颁发的?

  《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通知》是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发到学生所就业的公司。获得的前提是学生申请并递交符合资格的材料经批准后颁发。

  至于怎么获得,要求不低哦!以下两个2010年的相关文件供你参考:

  《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 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 已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 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9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不受限制,非法人企业须满足第三部分第七款的有关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0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 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 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就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 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得的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宝库奥一下两个方面:

  1、 校级(含校级)以上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 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 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必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属第4项材料):

  1、 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 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 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 其他材料:

  1、 毕业生父母双发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需提供:

  (1) 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 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3) 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 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潜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1) 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 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1)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并须提供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除上述材料意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期限

  2010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各类加分材料在受理截止日后不再受理。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路B、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75路B、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0年4月上旬起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止日期后在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27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1分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2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担任董事 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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