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26
员工没有任何原因,不到公司上班达到一定期限,视为自动离职,不过这种情况属于少数,更多的是公司有自己的合同规定,当员工多次触碰到公司底线,累计记过几次后,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预告解除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即时解除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劳动者无论是预告解除还是即时解除,都应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辞职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之所以能够对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一般是基于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单次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预告解除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即时解除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劳动者无论是预告解除还是即时解除,都应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辞职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之所以能够对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一般是基于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单次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7-11-06
您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对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另外,根据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等。
员工自动离职按照劳动法,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但是由于员工没有按劳动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有权主张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第3个回答 2017-11-06
劳工法规定:员工没任何原因,不到公司上班达一定期限,视为自动离职;
不过这种情况属于少数,更多的是公司自己的合同规定,当员工触碰公司底线,累计记过几次后,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这种情况属于少数,更多的是公司自己的合同规定,当员工触碰公司底线,累计记过几次后,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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