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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转售在途货物就是所谓的链式销售,是指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INCOTERMS 2010》在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中,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关于《INCOTERMS2010》中链式销售贸易术语适用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以FAS、FOB、CFR贸易条件成交,链式交易中会存在保险的真空区,所以,FAS、FOB、CFR贸易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另一种观点认为,链式销售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保险的真空区,FAS、FOB、CFR贸易术语适用于链式销售。在FAS、FOB、CFR贸易术语下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事先投保陆运险来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同时买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以预约投保的方式来填补保险的真空段。

国际商会应该是充分注意到链式销售业务的迅猛发展,所以在修订本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顺应潮流加入了链式销售的责任划分。贸易实务中链式交易大多数采用CIF术语成交。货物由销售链始端的出口商A安排运输,销售链中端的转售商B实际上不运送货物。

在外贸实务中我们应避免一个误区,即误认为贸易术语能够解决货物买卖中的一切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这样。例如,在FOB贸易术语下,订立运输合同原本是买方的责任,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又规定“但应买方的请求,或以商业习惯而买方未适时作出相反指示,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也可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这种情形说明,贸易术语使用时可以做一定的变通,只要在实践中不会产生纠纷。FOB、CFR术语未把办理保险作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义务,CIF术语也只规定卖方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的义务,同时,订立保险合同主要是买方的意愿,因此,使用不同贸易术语时,关于保险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变通的情形。

那么作为转售商B来说,只要在转售合同中和进口商C约定,由转售商B代办保险,风险和费用由进口商C承担,链式交易中其实可以使用FOB等贸易术语。但是这种做法并非前述的第二种观点。前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FOB等贸易条件下卖方可以在装船前事先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投保陆运险,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进行预约投保来填补链式交易下的保险真空段。但是转售交易中,转售商B也不知道何时转售货物,而预约保险是要以出口商A的装船通知来使保险生效,那么如果转售尚未进行,不知道谁是进口商C,出口商A该向谁发装船通知?而如果转售合同还不存在,进口商C又如何去预约保险呢?所以笔者认为,提出用预约保险的做法有失偏颇,除非是货物运输前已经确定的链式销售,但是链式销售既然可以几易其主,那么这种情况只是特例,不能作为链式销售使用FOB等贸易术语时解决保险问题的通常做法。

《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对世界各国贸易习惯做法的确认和提升,但显然不可能把所有国家、地区、行业的习惯做法都纳入其中。另外,国际贸易活动并不是只受到国际惯例的约束,还会受到国家、地区、行业习惯做法的约束。例如:木材、棉花、原油贸易的主体大多是国际上的跨国公司,交易通常采用相关贸易协会统一制定的国际标准买卖合同格式,而且一般以英国的买卖法为准据法,同时提供相关的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出于贸易习惯的延续,贸易商延用FOB贸易术语。因而,了解并尊重交易国的贸易习惯做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把握合同的商订与履行的具体环节。国际贸易术语所规范的贸易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没有提供一个完整的合同,它所规范的仅仅是交易双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有关事项、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不是合同的全部义务。对于贸易术语未涉及、未做明确规定或与贸易实务相冲突的问题,就需要依据法律或公约,在销售合同中另行做出具体、详细约定。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同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把各项工作做到精确细致。

注:《INCOTERMS 2010》是 国际商会颁布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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