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首先提出辞职,而合同未到期是不是不用支付违约金?
我是08年6月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现在我提出了辞职,公司以我合同未到期为理由跟我索要违约金,这样合法吗?而且现在是这样的,我在职期间,因为公司业务繁多,我们需要经常加班,公司给我们的加班费是每小时3元钱,而且是不论是周末还是法定节假日,一律是3元/小时,这严重的违背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对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我是否可以不但不用付违约金,还能要求单位赔偿我应得的加班费?不过我现在手上没有单位对于加班费发放的那项制度,可是我有每个月的工资条,还有我每次加班所记录的时间,一算就能知道每小时的加班费是多少,而且公司的同事也都可以作证。
希望能在今天得到答复,因为我明天就要去找老板谈这个问题了,谢谢!!
我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我的新工作与现在这项工作完全不一样,并且我想五一之前就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