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但其前提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只是开除处分的附随后果。要审查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的合法性和和合理性,必然要对开除处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开除处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行政处分行为,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监察部公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的种类、适用、权限、救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链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处理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的考核、处分等不服引发的争议,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了行政救济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处理,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