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除公职之前会书面通知本人
,公职工作人员的处分有两种形式:
一是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是给予行政处分,这其中就包括了开除处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个等次。因本人原因无法收到通知的,不影响处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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