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3月在一家民营企业签订一年合同,之后在2013年续签一年(续签是在3月合同到期后在7月才签订的,时间写的依然是从2013年3月到2014年3月)。
目前公司未与我商量过关于合同的事宜,但我明显察觉公司可能不想与我续约了,如果3月合同到期不续约是否我可以获得2个月工资的赔偿?如果公司就在2月提前与我解约我又能获得哪些赔偿?公司是否能以某些理由推脱赔偿金呢?我在职的时候未有过重大失误或者给公司造成过损失。另外公司去年的年终奖也没有给我,所有工作满一年的或以上的唯独我没有,请问这部分有可能补偿吗?